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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待遇报销规定

发布时间:2013-8-23  点击:3561次
  根据《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惠府[2010]129)的有关规定参保人在确认怀孕后,携带夫妻双方结婚证、身份证、产检手册、计划服务证(需有本次怀孕的登记和审批)等相关证件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备案后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以直接在医院按规定结算,如我院住院职工医保报销比例为100%;居民住院报销比例为85% (以上报销比例不含:起付500元和自费药物、自付项目),咨询电话:2250412。(医保部 曹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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