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诊断标准及有关规定
注意事项
1.办理流程:
① 申请人持就医资料(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到有资格申请特定门诊的医院填写申请表;
② 医院相应专科医生、科主任在申请表上提出意见,经医务科审批加盖公章;
③ 持规定的资料与申请表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医疗待遇核发科(股)审核;
2.申请特定门诊所需的诊断证明和相关资料由二级以上定点综合医院提供,其中精神分裂症由精神病专科医院提供,肺结核活动期由结核病防治医疗机构提供;
3.参保职工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参保居民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可以申请特定门诊。
附件下载:《特种病种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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