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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惠州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可以申请住院医疗补助,其政策在原先医保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做了相应的调整:
原先医保补助政策为参保人一年内产生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费用,个人支付部分(包括起付金额不包括自费)累计超过1万元,超出1万部分由大病保险再报销95%。
经调整之后,一年内个人支付部分(包括起付金额,不包括自费)在1万元以内的,可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予以求助;一年内个人支付部分(包括起付金额,不包括自费)在1万元以上,超出部分再扣除95%的大病保险的部分后,余下的可再按不低于70%的比例予以求助。当大病保险达到最高支付限额时,医疗救助终止。
如一病人在医疗费用报销中,个人支付部分为3万元,那在起付标准内的1万元,首先可获得70%的救助,即为7000元,剩余的3000元钱则有病人自付。剩余2万元通过大病保险后仍有1000元自付,该1000元依照70%比例扣除,病人只需支付300元。最终该患者的个人支付部分得到补助后,仅需支付3300元。
该项求助的相关事项可向户口所在地的社保局进行咨询,各县区会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具体可实施的方案。(医保部 龚再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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