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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办法

发布时间:2014-4-2  点击:2812次
 

今年116日,我市出台了《市慈善总会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办法》,为解决困难居民群众政策外的医疗费用提供了一有效途径。

该办法的救助对象为本市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本市非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三、经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社会事务部门)核定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四、市人民政府确认的其它特殊困难人员等。

上述人员医疗保险政策规定项目外住院医疗费用(即个人自负医疗费用)1年内超过3000元以上的,可向惠州市慈善总会秘书处提交以下相关资料申请审核:一、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申请审核表;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残疾人不需提供);四、疾病证明书(诊断书);五、医疗费用发票;六、医疗保险报销结算表。

大病慈善医疗救助额度按照政策外医疗费用多少、所占医疗费用的比例和就医医疗机构的级别等因素来分段分级设定。一般一个人一个年度救助额度不超过3.6万元。(医保部 龚再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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