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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令第74号)和惠府办[2011]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医疗包结算实际及广东省临床路径、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诊疗常规、惠州市社会基本医保费用结算管理办法,对我市基本医疗眼科住院费用结算做出规范。
对于眼科翼状入肉切除术及白内障手术,患者因患上述两类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和晶体费用安医院级别有医保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别支付,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住院治疗过程中,参保人员主动要求入住超出意料保险基本支付标准病房的床位费及与本次住院疾病无关的检查、检查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及供体角膜片和超出规定标准的晶体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对于开展此类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在实施过程要严格按临床路径和《诊疗常规》的标准规范操作,不得以任何名义减少医疗服务或分解服务项目。所用自费项目和超过规定的晶体费用均应如实向患者(或家属)说明并签名存档。(医保部 龚再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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