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关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5年6月8日公布,并于7月1日正式实施。与2010年发布实施的旧办法相比,新发布的办法对医保定点机构的要求更加严格。
新旧规定相比,都对定点机构的义务予以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根据新《办法》,主管部门对已经申请通过的定点机构的管理将更加严格。
在15种具体违规行为中,以各种方式骗取医保费用,成为处罚的主要对象。比如,采取减免参保人费用等不正当手段,以慈善、义诊等名义开展免费医疗活动等方式,以诱导参保人住院,轻病住院,以检查、开药为目的进行住院结算,给参保人开大处方,超量用药、重复用药、超适应症范围用药,都将视为违规行为。
根据新《办法》,相应的处罚方式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暂停医保结算1至12个月以及取消定点资格的处理;已发生或已支付的费用,社保经办机构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并按《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服务质量考评标准》计入年度考评。(医保部 龚再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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