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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普法是2011—2015年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简称,是指从“一五”普法开始到现在正经历第六个五年的普法教育。
“六五”普法的规划从2011年开始实施,2015年组织考核验收。共分三个阶段:2011年上半年,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下半年至2015年,组织实施阶段。2015年,检查验收阶段。普法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特别要把领导干部和青少年作为重中之重。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职权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的基本要求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二)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三)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四)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五)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六)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八)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九)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十)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十一)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十三)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十四)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十五)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十六)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如何识别无证行医
第一,选择正规的医疗机构。一般在就医的醒目地点,可以看到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如果没有看到此证,可以提出查看,提供不了该许可证的,就可以认定为非法。
第二,看现场。非法行医的场所往往环境脏乱,使用的设备、器械未经消毒灭菌反复使用,或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重复使用。无证行医的地方多数没有消毒灭菌条件,治疗工具未经消毒,易造成患者感染乙肝、丙肝、艾滋病等经血液传播的疾病。
第三,行医人员如不能提供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也是无证行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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