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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门诊的有效期是多长?

发布时间:2016-2-19  点击:16417次

 

每到一个年末,常常都会有很多特定门诊患者来医保部咨询,他们问的大多数都是一个问题,那就是,他们特定门诊单上注明的有效期快到了,是不是又要去社保局重新申请。对于这个问题,现在做出以下答疑:

1)肺结核活动期间、慢性丙肝(限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注射液治疗)两项病种疾病,有效期为6个月,如需继续治疗的,须提供近半年的病历和相关疾病检查结果报告等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经审批通过后,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甲磺酸伊马替尼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和胃肠间质瘤,此病种有效期为12个月,如需继续治疗的,须提供近一年的病历和相关疾病检查结果报告等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3)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放、化疗)、恶性肿瘤(放疗、化疗)两项病种疾病,有效期到审批当年的1231日为止,例如,参保人通过特定门诊审批的日期为54日,则其有效期为54日至1231日,下一年度自动转换为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恶性肿瘤(非放、化疗治疗)。如下一年度需继续放疗、化疗的,须提供下一年度的放、化疗清单到所属社保机构申请。

4)除以上病种外,其余病种长期有效。(医保部 龚再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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