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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发布时间:2017-2-27  点击:8171次

 

生老病死,本是人生基本规律,然而患者在医院死亡,除了疾病本身因素所致,尚有可能存在或多或少的医源性差错。为进一步明确或分析患者可能的主要诊断、对患者死亡的原因进行分析,总结诊疗护理及抢救过程中存在的不足,针对每一份死亡病例,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医务部要求各科室开展死亡病例讨论,并制定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并规定如下要求:

1)死亡病例讨论及讨论记录一般要求在患者死亡后一周内完成;存在医疗纠纷的死亡病例应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做出后一周内完成。

2)讨论由科主任或科主任授权的副高及以上级别医师主持,要求全科医师(正在看门诊、手术等特殊情况除外)及相关护理人员(含护士长、护理组长、责任护士)参加,必要时请医务部人员及分管副院长参加。

3)讨论中由管床医师简明介绍病史、诊疗和抢救经过以及死亡原因的初步分析,本诊疗组上级医师及其他参与诊疗的医师可酌情补充并做进一步的分析;参加讨论人员应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尤其要对诊疗、抢救和护理过程中存在的不足进行重点分析,并提出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讨论过程中由总住院医师或管床医师将各位医务人员的发言即时记录在专用的《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上。

4)讨论结束后,管床医师应及时整理讨论时的原始记录(指《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上的内容),并按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另页书写“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由上级医师和讨论主持人审签后夹入病历中。

在讨论过程中,医务部医务科会对死亡病例讨论是否按要求开展进行考查,讨论中形成的“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再由质控科对其内涵质量进行审查,发现不足及时反馈给当时科室,以保证每一份死亡病例切实、有效的开展,并从失误中不断总结经验,从而起到提高医疗质量内涵的目的。 (质控科 尹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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