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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国发〔2016〕78号)、《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外购药物管理推进医药购销领域行风建设的通知》(粤卫办函〔2018〕482 号)和《关于印发惠州市医疗机构外购药物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惠市卫函〔2019〕422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关于医师开具处方让患者到院外购买药品的行为作如下告知:
1.该行为是按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处方外流”、“多渠道购药”、“患者可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的政策执行的;
2.医师应履行告知义务,患者享有知情权利,选择是否接受院外购药;
3.院外药店不归我院监管,请到正规药店购药,并索取和留存有效购销凭证;
4.医师不得主动要求患者到指定药店购药。
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受理投诉电话:0752-2359830,欢迎广大市民监督。
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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