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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买菜出意外算工伤

发布时间:2014-9-4  点击:2435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820日出台,此次规定着重细化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公外出时间”“上下班途中”如何认定等问题,并对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五类比较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作了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规定》共有10个条文,明确了特殊情况下承担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公外出期间”等问题,明确了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处理方式。如,用工单位违反规定将承保业务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人员因公伤亡的,保险责任由用工单位承担;再比如,职工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规定》的出台,充分体现了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立法精神。 同时《规定》将会对企业产生更多的警醒,企业不能只关注生产线上的安全,还要全面重视社会责任,对员工的身体素质、人文关怀更尽心。(医保部 龚再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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