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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定点医疗机构凭社保卡办理业务的过渡期延期

发布时间:2016-1-18  点击:2600次

凭社保卡办理医保业务工作于201571日开始实施,为稳妥推进该项工作,原过渡期设置为201571日起至20151231日止。过渡期内参保人既可持身份证也可持社保卡办理相关业务。考虑到元旦、春节假期临近,为保证假日期间业务顺畅,现特将过渡期延期至2016229日止。

201631日起,除新参保人可持身份证办理医保相关业务外,已领取社保卡的参保人必须持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相关业务,参保缴费超过3个月还未申请社保卡的参保人需尽快到中、农、工、建、广发、邮储六大银行网点申请办理社保卡,已申请办理社保卡还未在银行领卡的也需尽快领卡,以免影响本人享受医保待遇。(医保部 龚再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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