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二次补偿,是在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目的是让大部分人不因疾病而陷入经济困境。根据惠州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参保人年度内产生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部分(含起付标准)总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费用由大病保险再支付95%。
自2014年11月起,在已联网的定点医院住院的,如达到大病二次补偿标准,出院结算时直接报销,无须另行申请。参保人在异地住院后,到所属社保机构申请报销的,经核算后达到大病二次补偿标准的,直接发放待遇,无需另行申请。
但有以下情况的参保人所发生的个人自付比例部分不纳入大病二次补偿支付范围:
(1)未办理转院手续,自行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
(2)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3)办理了异地就医登记后到非选定医疗机构就医的。(医保物价科 龚再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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